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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《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》等8部规章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(第4号))

摘要: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: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《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》(〔1983〕邮电字458号)、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《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》(〔1987〕邮部字225号)、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《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》、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《市内电话业务规程》、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《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》(邮部〔1996〕634号)、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《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》(邮部〔1996〕981号)、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《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》(邮部〔1997〕733号)、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《集中式用户交换机(CENTREX)业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,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: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《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》(〔1983〕邮电字458号)、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《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》(〔1987〕 邮部字225号)、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《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》、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《市内电话业务规程》、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《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》(邮部〔1996〕634号)、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《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》(邮部〔1996〕981号)、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《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》(邮部〔1997〕733号)、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《集中式用户交换机(CENTREX)业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,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。 

部 长  李毅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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